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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件法扶的案件,
起訴的莫名其妙,
當然我相信原告在法扶審查的時候一定不會把不利的證據拿給律師看,
不過在被告抗辯、提出證據後,
整個案件變成明顯的濫行起訴!
還申請訴訟救助!明明就不是沒資力,還抗告!被駁回了吧~
法律扶助是一個立意良好的制度,
但是在台灣人習性上:貪小便宜、愛計較...
配合起來在實務運作上就會產生一些奇怪的結果,
真正有需要的人有多少去申請扶助的?
申請扶助通過的有多少是真正有需要的?
再加上臺灣人財產申報的不確實,
上面二個問題非常的難回答,
反正去試試看,最多被駁回,我也沒損失,
那,誰不會去試試看?
這點就跟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一樣,
反正我上訴也不會得到更差的結果,
那為什麼不去試試看?
當事人真正想要的,是對他們有利的判決,不是公正的判決。
(還有二審要再度交互詰問同一證人也是一樣可笑的制度!)
其實令我真正生氣的是,
訴狀寫的不知所云,
不是有請律師嗎?
請律師幫忙寫一下就好啦!
總不會是律師因為酬金不多所以不想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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